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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廢物收集、貯存
業務名稱:危險廢物收集、貯存
業務描述:
佛山市順德鑫還寶資源利用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正式獲批危險廢物收集中轉貯存資質,是順德區第一家持有危險廢物收集中轉貯存資質的企業,年收集儲運危險廢物79596噸及一般工業固體廢物96000噸。
鑫還寶危險廢物管理事業部有資質直接面向佛山市有處置危險廢物需求的所有企業,協助企業處理危險廢物、維護省固廢平臺、解決涉及危險廢物的專業問題,并可以免費向企業員工上課宣導收集危險廢物的重要性和危險廢物方面的安全知識,力求提供一站式服務。
本公司可以回收 “危廢種類” 包括:醫藥廢物(HW02)、廢藥品(HW03)、廢礦物油與含礦物油廢物(HW08)、油/水、烴/水混合物或乳化液(HW09)、染料、涂料廢物(HW12)、有機樹脂類廢物(HW13)、感光材料廢物(HW16)、表面處理廢物(HW17)、焚燒處置殘渣(HW18)、含銅廢物(HW22)、含汞廢物(HW29)僅限廢含汞熒光燈管及其他廢含汞電光源、含鉛廢物(HW31)、廢酸(HW34)、廢堿(HW35)、含鎳廢物(HW46)、其他廢物(HW49)、廢催化劑(HW50)及一般工業固體廢物。
注:應急情況下,經佛山市相關生態環境部門同意,可回收除醫療廢物(HW01)外其他所有危險廢物,收集中轉貯存數量、時間不限。

危險廢物貯存倉庫:
佛山市順德鑫還寶資源利用有限公司投資3000萬元在現有廠址三車間1~3樓建設危險廢物貯存倉庫,倉庫總建筑面積為15560㎡,倉庫內部已完成分區和地面防滲等處理,每層貯存車間的地面四周均設置深15cm、寬15cm、長為340m的導流溝,并在本車間1層東面設置一個容積為180m3的事故應急池。

鑫還寶危廢資質明細:
廢物類別 |
行業來源 |
廢物代碼 |
危 險 廢 物 |
危險 特性 |
HW08 廢礦物油與含礦物油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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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開采 |
071-001-08 |
石油開采和煉制產生的油泥和油腳 |
T,I |
071-002-08 |
以礦物油為連續相配制鉆井泥漿用于石油開采所產生的廢棄鉆井泥漿 |
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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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氣開采 |
072-001-08 |
以礦物油為連續相配制鉆井泥漿用于天然氣開采所產生的廢棄鉆井泥漿 |
T |
|
精煉石油產品制造 |
251-001-08 |
清洗礦物油儲存、輸送設施過程中產生的油/水和烴/水混合物 |
T |
|
251-002-08 |
石油初煉過程中儲存設施、油-水-固態物質分離器、積水槽、溝渠及其他輸送管道、污水池、雨水收集管道產生的含油污泥 |
T,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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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003-08 |
石油煉制過程中隔油池產生的含油污泥,以及汽油提煉工藝廢水和冷卻廢水處理污泥(不包括廢水生化處理污泥) |
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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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W08 廢礦物油與含礦物油廢物
|
精煉石油產品制造 |
251-004-08 |
石油煉制過程中溶氣浮選工藝產生的浮渣 |
T,I |
251-005-08 |
石油煉制過程中產生的溢出廢油或乳劑 |
T,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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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006-08 |
石油煉制換熱器管束清洗過程中產生的含油污泥 |
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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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010-08 |
石油煉制過程中澄清油漿槽底沉積物 |
T,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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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011-08 |
石油煉制過程中進油管路過濾或分離裝置產生的殘渣 |
T,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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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012-08 |
石油煉制過程中產生的廢過濾介質 |
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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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特定行業 |
900-199-08 |
內燃機、汽車、輪船等集中拆解過程產生的廢礦物油及油泥 |
T,I |
|
900-200-08 |
珩磨、研磨、打磨過程產生的廢礦物油及油泥 |
T,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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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201-08 |
清洗金屬零部件過程中產生的廢棄煤油、柴油、汽油及其他由石油和煤煉制生產的溶劑油 |
T,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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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203-08 |
使用淬火油進行表面硬化處理產生的廢礦物油 |
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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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204-08 |
使用軋制油、冷卻劑及酸進行金屬軋制產生的廢礦物油 |
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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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205-08 |
鍍錫及焊錫回收工藝產生的廢礦物油 |
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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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209-08 |
金屬、塑料的定型和物理機械表面處理過程中產生的廢石蠟和潤滑油 |
T,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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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210-08 |
油/水分離設施產生的廢油、油泥及廢水處理產生的浮渣和污泥(不包括廢水生化處理污泥) |
T,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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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211-08 |
橡膠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溶劑油 |
T,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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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212-08 |
鋰電池隔膜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白油 |
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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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213-08 |
廢礦物油再生凈化過程中產生的沉淀殘渣、過濾殘渣、廢過濾吸附介質 |
T,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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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214-08 |
車輛、機械維修和拆解過程中產生的廢發動機油、制動器油、自動變速器油、齒輪油等廢潤滑油 |
T,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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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W08 廢礦物油與含礦物油廢物 |
900-215-08 |
廢礦物油裂解再生過程中產生的裂解殘渣 |
T,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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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216-08 |
使用防銹油進行鑄件表面防銹處理過程中產生的廢防銹油 |
T,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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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217-08 |
使用工業齒輪油進行機械設備潤滑過程中產生的廢潤滑油 |
T,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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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218-08 |
液壓設備維護、更換和拆解過程中產生的廢液壓油 |
T,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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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219-08 |
冷凍壓縮設備維護、更換和拆解過程中產生的廢冷凍機油 |
T,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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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220-08 |
變壓器維護、更換和拆解過程中產生的廢變壓器油 |
T,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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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221-08 |
廢燃料油及燃料油儲存過程中產生的油泥 |
T,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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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222-08 |
石油煉制廢水氣浮、隔油、絮凝沉淀等處理過程中產生的浮油和污泥 |
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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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249-08 |
其他生產、銷售、使用過程中產生的廢礦物油及含礦物油廢物 |
T,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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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W13 有機樹脂類廢物 |
合成材料 制造 |
265-101-13 |
樹脂、乳膠、增塑劑、膠水/膠合劑生產過程中產生的不合格產品 |
T |
265-102-13 |
樹脂、乳膠、增塑劑、膠水/膠合劑生產過程中合成、酯化、縮合等工序產生的廢母液 |
T |
||
265-103-13 |
樹脂、乳膠、增塑劑、膠水/膠合劑生產過程中精餾、分離、精制等工序產生的釜底殘液、廢過濾介質和殘渣 |
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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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104-13 |
樹脂、乳膠、增塑劑、膠水/膠合劑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水處理污泥(不包括廢水生化處理污泥) |
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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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特定行業 |
900-014-13 |
廢棄的粘合劑和密封劑 |
T |
|
900-015-13 |
廢棄的離子交換樹脂 |
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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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016-13 |
使用酸、堿或有機溶劑清洗容器設備剝離下的樹脂狀、粘稠雜物 |
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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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451-13 |
廢覆銅板、印刷線路板、電路板破碎分選回收金屬后產生的廢樹脂粉 |
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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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W17 表面處理廢物 |
金屬表面處理及熱處理加工 |
336-050-17 |
使用氯化亞錫進行敏化處理產生的廢渣和廢水處理污泥 |
T |
336-051-17 |
使用氯化鋅、氯化銨進行敏化處理產生的廢渣和廢水處理污泥 |
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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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052-17 |
使用鋅和電鍍化學品進行鍍鋅產生的廢槽液、槽渣和廢水處理污泥 |
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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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053-17 |
使用鎘和電鍍化學品進行鍍鎘產生的廢槽液、槽渣和廢水處理污泥 |
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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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054-17 |
使用鎳和電鍍化學品進行鍍鎳產生的廢槽液、槽渣和廢水處理污泥 |
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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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W17 表面處理廢物 |
金屬表面處理及熱處理加工 |
336-055-17 |
使用鍍鎳液進行鍍鎳產生的廢槽液、槽渣和廢水處理污泥 |
T |
336-056-17 |
使用硝酸銀、堿、甲醛進行敷金屬法鍍銀產生的廢槽液、槽渣和廢水處理污泥 |
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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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057-17 |
使用金和電鍍化學品進行鍍金產生的廢槽液、槽渣和廢水處理污泥 |
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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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058-17 |
使用鍍銅液進行化學鍍銅產生的廢槽液、槽渣和廢水處理污泥 |
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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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059-17 |
使用鈀和錫鹽進行活化處理產生的廢渣和廢水處理污泥 |
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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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060-17 |
使用鉻和電鍍化學品進行鍍黑鉻產生的廢槽液、槽渣和廢水處理污泥 |
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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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061-17 |
使用高錳酸鉀進行鉆孔除膠處理產生的廢渣和廢水處理污泥 |
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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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062-17 |
使用銅和電鍍化學品進行鍍銅產生的廢槽液、槽渣和廢水處理污泥 |
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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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063-17 |
其他電鍍工藝產生的廢槽液、槽渣和廢水處理污泥 |
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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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064-17 |
金屬和塑料表面酸(堿)洗、除油、除銹、洗滌、磷化、出光、化拋工藝產生的廢腐蝕液、廢洗滌液、廢槽液、槽渣和廢水處理污泥 |
T/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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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066-17 |
鍍層剝除過程中產生的廢液、槽渣及廢水處理污泥 |
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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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067-17 |
使用含重鉻酸鹽的膠體、有機溶劑、黏合劑進行漩流式抗蝕涂布產生的廢渣及廢水處理污泥 |
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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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068-17 |
使用鉻化合物進行抗蝕層化學硬化產生的廢渣及廢水處理污泥 |
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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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069-17 |
使用鉻酸鍍鉻產生的廢槽液、槽渣和廢水處理污泥 |
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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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101-17 |
使用鉻酸進行塑料表面粗化產生的廢槽液、槽渣和廢水處理污泥 |
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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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W22 含銅廢物 |
玻璃制造 |
304-001-22 |
使用硫酸銅進行敷金屬法鍍銅產生的廢槽液、槽渣及廢水處理污泥 |
T |
常用有色金屬冶煉 |
321-101-22 |
銅火法冶煉煙氣凈化產生的收塵渣、壓濾渣 |
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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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102-22 |
銅火法冶煉電除霧除塵產生的廢水處理污泥 |
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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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元件 制造 |
397-004-22 |
線路板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蝕銅液 |
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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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7-005-22 |
使用酸進行銅氧化處理產生的廢液及廢水處理污泥 |
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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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7-051-22 |
銅板蝕刻過程中產生的廢蝕刻液及廢水處理污泥 |
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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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W31 含鉛廢物 |
玻璃制造 |
304-002-31 |
使用鉛鹽和鉛氧化物進行顯像管玻璃熔煉過程中產生的廢渣 |
T |
電子元件 制造 |
397-052-31 |
線路板制造過程中電鍍鉛錫合金產生的廢液 |
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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煉鋼 |
312-001-31 |
電爐煉鋼過程中集(除)塵裝置收集的粉塵和廢水處理污泥 |
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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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池制造 |
384-004-31 |
鉛蓄電池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渣、集(除)塵裝置收集的粉塵和廢水處理污泥 |
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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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藝美術品制造 |
243-001-31 |
使用鉛箔進行烤缽試金法工藝產生的廢烤缽 |
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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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資源綜合利用 |
421-001-31 |
廢鉛蓄電池拆解過程中產生的廢鉛板、廢鉛膏和酸液 |
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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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特定行業 |
900-025-31 |
使用硬脂酸鉛進行抗黏涂層過程中產生的廢物 |
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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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W49 其他廢物 |
石墨及其他非金屬礦物制品制造 |
309-001-49 |
多晶硅生產過程中廢棄的三氯化硅和四氯化硅 |
R/C |
非特定行業 |
900-039-49 |
化工行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活性炭 |
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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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040-49 |
無機化工行業生產過程中集(除)塵裝置收集的粉塵 |
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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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041-49 |
含有或沾染毒性、感染性危險廢物的廢棄包裝物、容器、過濾吸附介質 |
T/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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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042-49 |
由危險化學品、危險廢物造成的突發環境事件及其處理過程中產生的廢物 |
T/C/I/R/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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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044-49 |
廢棄的鉛蓄電池、鎘鎳電池、氧化汞電池、汞開關、熒光粉和陰極射線管 |
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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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045-49 |
廢電路板(包括廢電路板上附帶的元器件、芯片、插件、貼腳等) |
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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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046-49 |
離子交換裝置再生過程中產生的廢水處理污泥 |
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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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047-49 |
研究、開發和教學活動中,化學和生物實驗室產生的廢物(不包括HW03、900-999-49) |
T/C/I/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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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999-49 |
未經使用而被所有人拋棄或者放棄的;淘汰、偽劣、過期、失效的;有關部門依法收繳以及接收的公眾上交的危險化學品 |
T |
危險廢物的定義:
危險廢物解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規定,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
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的危險廢物,包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體廢物和液態廢物:
(一)具有腐蝕性、毒性、易燃性、反應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種或者幾種危險特性的;
(二)不排除具有危險特性,可能對環境或者人體健康造成有害影響,需要按照危險廢物進行管理的。
危險廢物的處理方式:
危險廢物處置,是指將危險廢物焚燒和用其他改變固體廢物的物理、化學、生物特性的方法,達到減少易產生的危險廢物數量、縮小危險廢物體積、減少或者消除其危險成分的活動,或者將危險廢物最終置于符合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填埋場的活動。
對于某種廢物選擇哪種最佳的、實用的方法與諸多因素有關,如廢物的組成、性質、狀態、氣候條件、安全標準、處理成本、操作及維修等條件。常用的處理方法歸納為物理處理、化學處理、生物處理、熱處理和固化處理。各種處理方法都有其優缺點和對不同廢物的適用性,但由于各危險廢物所含組分、性質不同很難有統一模式,通常會針對各廢物的特性選用適用性強的處理方法。
企業的義務要求:
產生危險廢物的企業應當向環保部門申報危險廢物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有重大改變的,應當及時申報。必須按規定將危險廢物委托給有經營許可證的單位處置,并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企業必須采取防擴散、防流失、防滲漏等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對危險廢物的容器和包裝物以及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設施、場所,必須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
常見違法行為 |
具體法律責任 |
未按照規定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的; 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或者申報危險廢物有關資料的; 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寫、運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或者未經批準擅自轉移危險廢物的; 未按照國家環境保護標準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或者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的; 未經安全性處置,混合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具有不相容性質的危險廢物的; 將危險廢物與旅客在同一運輸工具上載運的; 未經消除污染處理,將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場所、設施、設備和容器、包裝物及其他物品轉作他用的; 未制定危險廢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的; 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賬并如實記錄的; |
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詳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 |
擅自傾倒、堆放危險廢物的; 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其他生產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的; 未采取相應防范措施,造成危險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其他環境污染的; 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危險廢物的; |
處所需處置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所需處置費用不足二十萬元的,按二十萬元計算。 (詳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三項、第四項、第十項、第十一項) |
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或以上 |
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一百噸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后果特別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詳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污染環境罪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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